Saily 营销活动通用条款和条件
最后更新日期:2026-04-20
本《Saily 营销活动通用条款与条件》(“通用条款”)应适用于由服务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移动端关联方和意见领袖(“服务提供商”、“您”、“您的”))为 Saily 开展的任何营销活动(“营销活动”)。
就本通用条款而言,“Saily”、“本公司”、“我们”或“我们的”应指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的签约实体:
(a) 签约实体应主要根据服务提供商在签订本协议之时的纳税国家/地区确定,具体如下:
1. 如果服务提供商为欧洲经济区 (EEA) 成员国的税务居民:Saily UAB,公司编码 307208658,主要营业地址为什维特里盖洛斯街 307208658,主要营业地址为立陶宛维尔纽斯市什维特里盖洛斯街 36 号,邮编 03230;
2. 如果服务提供商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CyberQuay Pty Ltd,公司编码 689 412 119,主要营业地址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市卡斯尔雷街 161 号 41 层,邮编 2000;
3. 如果服务提供商为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居民:Saily Inc.,一家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4419800,主要营业地址为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北沃巴什大道 330 号,邮编:60611。
(b) 尽管有第 (a) 项的规定,如果 Saily 经其全权酌情认定,出于监管或运营原因,服务提供商营销活动的主要地区需要由另一个签约实体负责,则 Saily 可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签署之时,通过向服务提供商发出书面通知,从上述名单中指定另一个实体。
(c) 无论服务提供商的税务居所或营销活动区域随后发生任何变化,根据本节确定的签约实体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保持不变,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本通用条款排除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本条款中标的物讨论或交流的任何协议、谅解、其他条款和条件或其他类似文件。
Saily 保留随时修改本通用条款的自行决定权。该等修改一经发布在 Saily 网站上,即刻生效。Saily 保留自行决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并保留对通用般条款进行任何变更且不予通知的权利。
具体的约定条款详见单独的加插通知或计划表(以下简称“IO”)。本通用条款和 IO 统称为本“协议”。
如果本通用条款与 IO 之间就本条款所涉标的物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就该等冲突或不一致而言,应以本通用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均不授予服务提供商转售、再许可或分发 Saily 服务的权利,具体定义参见 Saily 服务条款。如果服务提供商希望分销或转售 Saily 服务,Saily 保留全权酌情决定权,可与服务提供商另行签订协议,以规范此类安排的范围、条款及限制。未经 Saily 事先书面同意并明确授权,任何对 Saily 服务的分发或转售行为均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
1. 标的物
1.1.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服务提供商承诺通过提供以下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和/或内容(以下简称“内容”)开展营销活动,并且 Saily 承诺为妥为提供的服务和/或内容付费。
1.2. 具体的服务和/或内容、其范围、要求、各方的义务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详见 IO。
2. 提供服务和/或内容
2.1. 双方同意,内容须经 Saily 书面批准方可发布。Saily 应在特定 IO 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书面批准,或发出修改相关内容或部分内容的指令。
2.2. 服务提供商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删除或修改未被批准的内容。修订轮次上限详见 IO。
2.3. 如果服务提供商未能事先提交内容以获得书面批准,导致上传的内容未经 Saily 书面批准,则服务提供商应根据 Saily 的要求,另行免费提供内容。如果内容中所述细节有误,Saily 可要求重新提供相关内容。未经 Saily 批准而上传的内容,如对 Saily 造成任何损害,应在接到 Saily 通知后立即删除。
2.4. 内容发布后,只要指定的平台和/或渠道处于活动状态,就应在其上保持内容(包括跟踪链接)公开可见,但不得短于 IO 中规定的最短期限。
2.5. 如果内容在浏览量或收入方面表现不佳,Saily 有权要求进行补偿,并应达成书面协议。包括作为补偿的额外网红推贴或重复性集成,并不会额外收取费用。
3. 服务费用的支付
3.1. Saily 应就服务提供商为其提供的服务和/或内容,向其支付约定的费用(以下简称“费用”)。
3.2. Saily 对向其提供的服务和/或内容采用不同的支付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3.2.1. 固定费用——就向其提供的服务和/或内容支付固定费用;
3.2.2. CPA (每次获客成本)——每次获取客户的费用。Saily 向服务提供商付款的计算公式为:(总销售额 - 30 天内的退款);
3.2.3. CPC(每次点击成本) ——每次点击费用;
3.2.4. CPM(每千次展示成本)——每千次展示收费;
3.2.5. 收入分成支付模式 ——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或内容所产生的收入,按照约定百分比分成。
3.2.6. “基于 Saily 抵用金的佣金”是一种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Saily 抵用金”),仅用于计算应支付给服务提供商的佣金金额。Saily 抵用金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货币价值,不可转让,也不构成储值工具、电子货币或任何金融产品。最终应付佣金应根据通过成功推荐而累积的 Saily 抵用金,并按照适用 IO 中规定的支付条款进行计算。
3.3. 具体付款模式和付款条件详见相应的 IO。
3.4. 根据服务提供商开具的发票付款。除非另有约定,服务提供商应在提供服务和/或内容后开具发票。发票付款条件详见 IO 中特别注明。
3.5. 如果双方商定的支付模式是基于服务提供商产生的访问量/销售量,则 Saily 无需为未获准的访问量付款,即:
3.5.1. 欺诈、不完整、不合格、重复;
3.5.2. 设备类欺诈——虚假设备、重复用户、APK 安装、地区错误、电信公司错误;
3.5.3. 分销类欺诈——OS(操作系统)、ISP(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备、IP
3.5.4. 激励措施类欺诈;
3.5.5. 合规类欺诈——语境欺诈、未披露的访问量激励措施;
3.5.6. 错误定位广告、地理屏蔽、未披露的再营销、欺诈性套利、欺骗性广告、域名欺骗;
3.5.7. 激励、成人内容、有损品牌。
如果双方同意采用基于服务提供商产生的访问量/销售量的支付模式,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应使用 Saily 选定的软件工具计算上述访问量/销售量。
3.6. 双方有权同意使用本章未列出的支付模式。在采用某些支付模式时,可根据该种支付模式确定支付的最高上限。
3.7. 税费。对于因本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而产生的任何适用税费、关税或其他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所在司法管辖区内适用的所得税、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或预扣税,各方应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3.8. 付款性质。Saily 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构成对服务提供商所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的商业报酬。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Saily 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汇款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行事。就本协议而言,Saily 不会代表第三方收集、处理、持有或转移资金。
4. 知识产权
4.1. 仅就 Saily 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用于提供服务和/或内容的 Saily 知识产权,Saily 向服务提供商授予在相关 IO 有效期内的有限的、可撤销的、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全球性许可。如果服务提供商并非网红(如代理机构、其他实体或自然人),则只能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所需的范围内,对 Saily 根据本协议授予服务提供商的许可进行再次授权。例如,为清楚起见,只能在根据相应 IO 创建内容并向公众发布所需的范围内,可将该许可再次授权给网红。
4.2. Saily 保留并且不向服务提供商转让任何对 Saily 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无论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设计标记、图形、商号、法人名称、文本、照片、艺术作品、软件、有效网址、横幅、创意、文案或其他由 Saily 拥有、使用或许可的任何材料(以下简称“Saily 知识产权”) 服务提供商仅在 Saily 在本通用条款和/或 IO 中明确授予服务提供商的许可范围内使用 Saily 的知识产权。
4.3. 服务提供商还需遵守 Saily 商标指南。
4.4. 服务提供商声明并保证:
4.4.1.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和所有服务和/或内容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4.2. 根据本协议转让或许可给 Saily 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均归服务提供商所有或许可给服务提供商使用,并且服务提供商有权将该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给或授予 Saily 使用;
4.4.3. 在适用精神权利的国家/地区,根据本协议转让或许可给 Saily 的知识产权的创建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使用其对此类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以便 Saily 独家拥有该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
4.5. 服务提供方授予 Saily 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性的、可转授的、免版税的、全球性的使用根据本协议创建的内容(和/或服务的其他结果)的许可,无需支付任何报酬,也无需报告此类使用情况,亦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前款中授予 Saily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4.5.1. 复制内容(和/或本服务的其他结果);
4.5.2. 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播、提供、发布内容(及/或服务的其他成果),包括对该等对象的(再)分享;
4.5.3. 对内容(和/或服务的其他成果)进行改编或其他修改,包括基于此类对象创作衍生作品。
5. 服务提供商的通用保证和声明
5.1. 服务提供商声明并保证:
5.1.1. 服务提供商拥有根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提供服务和/或内容的权力和授权,以及任何和所有必要的同意、允许、授权和批准;
5.1.2.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及所有服务和/或内容现在未违反适用法律的要求,将来亦不会违反;
5.1.3. 服务提供商本身、服务和/或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其他活动、公开形象及其信誉符合既定的商业惯例、专业标准、行业准则、民主标准、自我表达、公共惯例、伦理道德,并且其参与任何及所有营销活动不会损害 Saily、其代表、关联公司、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客户、服务提供商和所有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商誉、信誉、品牌、形象、肖像、在公共领域的表达;
5.1.4. 在未受到任何欺诈、恐吓和/或暴力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善意和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
6. 排他性
6.1. 服务提供商特此承诺并同意,在 IO 规定的期限内,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向 Saily 的竞争对手提供与 IO 的服务和/或内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和/或内容。“竞争对手”是指在履行排他性义务有效期内,提供与 Saily 相同或类似服务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6.2. 双方同意 IO 项下的报酬包括履行本章规定的排他性义务所需的任何及所有付款。
6.3. 如果服务提供商不是网红(如机构、其他实体或自然人),则服务提供商声明并保证,与服务提供商另行签署协议的网红受本章规定的排他性义务的约束。
6.4. 为确保双方在整个 IO 期限内以及订单结束后六个月内持续合作,服务提供商承诺,如果下列任何竞争企业与其联系,服务提供商将告知 Saily:
abesteSIM、AdventureSIMs、Airalo、airdatalink、Airhub、alodata、aloSIM、AlpineSIM、Always Mobile、Amigo eSIM、Awinst Connect、BambooSIM、BetterRoaming、Billion Connect、BNESIM、Breeze、Butacell、ByteSIM、ChillaxSIM、ConnectedYou、Driffle eSIM、Drimsim、Earth Esim、easySim、EscapeSIM、eSIM Cards、eSIM Prime、eSIM-On Shop、ESIM.DOG、eSIM.sm、eSIM2Fly、eSIM4Travel、ESIM888、eSIMania、Esimatic、eSIMatrix、eSIMCard、eSimFlare、eSimfly、ESIMFUN、Esimify、eSIMNEXA、eSIMo、eSIModo、eSIMPal、eSIMplus、eSIMX、eSimy、esimzon、Eskimo eSIM、EtravelSIM、EZsim、Ezy eSIM、FairPlay、Firsty、Flysimo、Gaza Online、Giga.Tel、GIGAGO、GigSky、GLOBAL YO、GlobaleSIM、Globie、GoMoWorld、Holafly、Instabridge、iRoamly、Jetpac、Jett-On、Keep On Roaming、Keepgo、Kolet、LATAM Travellers、LinkeSIM、LNVPN、Lotso Travel、Manet Travel、Maya Mobile、MicroEsim、MobileSIM、MobiMatter、mobineX、Monty eSIM、MoodSIM、MoreMins eSIM、MTX Connect、nextSIM、Nimbus、Nomad、NXTL Mobile、Ohayu、Orange Travel、Orbit Mobile、Ovosim、Ozly eSIM、PhoneBox、PikaSim、Qrispy eSIM、RedteaGO、Roafly、Roamic、Roamify、Roamingo、Roamix、Roamless、Saily、Sim Local、Simbye、Simify、SimOptions、Simovo、SIMPULSE、SimSwift、SIMzip、Soovia eSIM、Soracom Mobile、Spark Roam、Stellar eSim、Stork Mobile、Strong eSIM、Supera link、Textr eSIM、thirr.com、TooSim、Tourist eSIM、TraveleSIM.CH、TravelGator eSIM、TravelKon、Travelsim Asia、trifa、TropiTrade、Truely、Truphone、Ubigi、UPeSIM、USA eSIM、ViaConecta、Virgin Connect Roam、voilà、Voyasim、Voye Global、Wifimap、Wiiline、WonderConnect、WoWo Sim、Yaalo、Yatelo、YeeSiM、Yesim、Yoho Mobile、ZenSim
并以同等条件向 Saily 提供优先购买权。服务提供商保证,即使在排他性义务有效期结束后,也将优先考虑与 Saily 而非其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指定品牌)合作。因此,如果 Saily 提出同等条件的合作,服务提供商必须接受 Saily 的提案。
7. 保密条款
7.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以及 Saily 向服务提供商披露的任何形式的会被理性人士理解为保密信息的信息或资料,包括 Saily 的所有业务、技术、统计、财务、价格、销售、市场营销和人事信息、客户或供应商详细资料、专有技术、设计、商业秘密、创意信息或资料或软件、本协议条款、相互合作条件或任何被认定为“保密”的信息。其他 Saily 合作伙伴或其代表向服务提供商披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也被视为保密信息。
7.2. 以下信息:
7.2.1. 在披露之时已公开,或在此类披露后未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已公开;
7.2.2. 服务提供商已通过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的其他来源合法地获得该信息;
7.2.3. 必须根据适用法律要求予以披露
不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7.3. 服务提供商承诺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使用和/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但为妥为履行与本协议有关的义务所必需的披露除外。服务提供商不得将从 Saily 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开发、增强或运营与本服务和/或内容相竞争的服务,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同样的活动。
7.4. 获准披露 在下列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可披露保密信息:
7.4.1. 法律要求或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或法庭的任何命令;或
7.4.2. 已事先得到 Saily 的书面确认;或
7.4.3. 向其审计员或专业顾问(以上人士对向其披露的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或金融机构披露。
7.5. 如果在上文第 7.4.1. 条规定的情况下, 服务提供商被要求披露 Saily 的任何保密信息,除非法律禁止,否则服务提供商应及时向 Saily 发出书面通知,以便 Saily 可以寻求保护令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没有保护令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服务供应商收到 Saily 的弃权声明,则服务供应商只能披露法律要求披露的相关部分保密信息,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禁止欺诈行为
8.1. 明确禁止服务提供商使用任何人员、手段、设备或安排进行欺诈、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干扰其他关联公司,或伪造和/或隐藏与推荐或产生访问量/销售量有关的信息。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动化手段增加点击次数或完成任何所需信息、隐藏访问量、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无法被 Saily 获得、使用间谍软件、使用窃取软件、Cookie 填充和其他欺骗行为、点击欺诈等。此类行为构成对本协定的重大违约。Saily 可自行判定是否为欺诈行为。
8.2. 如 Saily 认为服务提供商利用或被利用进行欺诈活动和/或欺诈交易,或以任何方式与欺诈活动有关,Saily 可以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终止本协议,和/或要求偿还已支付的任何费用。
9. 责任
9.1. 双方承诺不采取任何不利于对方的行动。
9.2. 如服务提供商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 Saily 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3. 即使事先已告知 Saily 有产生此类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对于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附带的、特殊的、后果性的损害赔偿,或任何收入、利润或数据的损失,或任何其他因本协议和营销活动引起的和/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损害赔偿,和/或基于合同、侵权行为、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的损害赔偿,Saily 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任何负责人、董事、高级职员、合作伙伴、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均免责。
10. 赔偿
10.1. 对于在以下情况下,或基于以下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索赔、起诉、诉讼、判决、和解、缴款、罚款、处罚、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费用和成本,服务提供商将为 Saily 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其负责人、董事、高级职员、合作伙伴、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进行辩护、赔偿(使其得到赔偿),并使其免受该等损害:
10.1.1. 任何实际或涉嫌违反 Saily 保密信息或 Saily 知识产权的行为;
10.1.2. 服务提供商根据本协议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10.1.3. 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或内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条款;
10.1.4. 第三方就服务和/或内容中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保密信息提出的任何有无实证的侵权索赔;或
10.1.5. 服务提供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任何适用法律。
11. 免责声明
11.1 营销活动计划和与此相关的 Saily 服务均以 “现状 ”提供给服务提供商。除本条款明确规定外,Saily 明确否认所有明示、暗示或法定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和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暗示保证,以及因交易过程、惯例或贸易而产生的任何保证。
12. 数据保护
12.1. 定义。在本第 12 条中:(a) “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根据任何数据保护法被定义为“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或同等术语的信息;(b) “数据保护法”指与隐私、数据保护、直接营销或个人数据处理有关并适用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且在适用的情况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 2016/679 号条例)、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2018 年数据保护法》、立陶宛《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法》(ADTAĮ)、欧盟《电子隐私指令》2002/58/EC、《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经《加利福尼亚隐私权法》修订)以及美国其他州的隐私法(包括弗吉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犹他州和得克萨斯州的隐私法)、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PIPEDA) 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其他同等法律;以及 (c) “控制方”、“处理方”、“企业”、“服务提供商”、“销售”、“共享”、“处理”、“数据主体”、“消费者”和“个人数据泄露”等术语应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进行解释。
12.2. 遵守数据保护法。各方应遵守与本协议有关、适用于其处理个人数据的所有数据保护法。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a) 确保其处理活动具备有效的法律依据或同等基础;(b) 向数据主体提供适当的透明度和通知;(c) 对数据主体或消费者根据适用法律行使其权利的请求作出回应;(d) 在必要时保留其处理活动的记录;以及 (e) 实施并维持第 12.6 条规定的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
12.3. 双方角色。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就各方根据本协议处理的个人数据而言,各方均为独立的数据控制方,且任何一方均不得代表另一方处理个人数据。除非本协议或双方之间的单独书面安排明确允许,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出售”或“共享”另一方的个人数据(按任何适用的美国州级隐私法的定义),也不得出于跨情境行为广告目的或为换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而以其他方式披露从另一方收到的个人数据。
12.4. 处理方/服务提供商关系。如果在履行服务过程中,一方代表另一方并根据另一方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数据,则在开始进行此类处理之前,双方应签订一份书面数据处理协议,该协议应包含适用数据保护法(在适用情况下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第 28 条以及美国各州隐私法中有关服务提供商的规定)所要求的条款,且就此类处理而言,如有任何冲突,该协议应优先于本第 12 条。
12.5. 共同控制权/共同处理。如果双方共同确定处理的目的和方式(例如,在联合品牌营销活动、共享跟踪技术、联合分析或联合潜在客户开发方面),则双方应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的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
12.6. 安全性 各方应实施并维持适当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并防止其意外丢失、毁损、篡改、披露或被访问。此类措施应与个人数据的性质以及处理所带来的风险相匹配,具须符合公认的行业标准(如 ISO/IEC 27001 或 SOC 2 Type II 认证),并且至少应包括访问控制、对传输中个人数据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静态个人数据的加密、对此类措施有效性的定期测试,以及对人员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
12.7. 个人数据泄露。任一方在知悉任何影响本协议项下共享或关联处理之个人数据的数据泄露事件(或适用数据保护法项下的同等安全事件)后,应立即通知对方,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知悉后七十二 (72) 小时。通知方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另一方能够履行其自身向监管机构和受影响个人的通知义务,且双方应本着诚意开展合作,以便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减轻影响并采取补救措施。
12.8. 数据主体与监管机构合作。双方应就以下事项相互提供合理且及时的配合:(a) 数据主体或消费者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行使权利的请求;(b) 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的询问、调查或执法行动;以及 (c) 编制任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或同等评估,但均以该等评估涉及本协议项下关联处理的个人数据为限。
12.9. 跨境传输。如果履行本协议涉及以某种方式跨境传输个人数据,且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包括(如适用)欧盟委员会的《标准合同条款》、英国《国际数据传输附录》或同等机制)需要采取特定的保障措施、机制或评估,则传输方应在传输之前落实此类机制,且双方应配合完成法律要求的任何传输影响评估或同等文件的编制。
12.10. 人员数据。对于因本协议而向另一方披露其个人数据的自身员工、承包商以及其他代表,各方均有责任向其发出通知,并有责任确保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和透明度通知。
12.11. 返还或删除。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各方应根据另一方的合理要求,归还或安全删除从另一方收到的个人数据,但适用法律要求保留数据的范围,以及为提出、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而合理必要的范围除外。
12.12. 自然人服务提供商。如果服务提供商为自然人,则 Saily 处理本协议中包含的或因本协议而收集的服务提供商个人数据,其目的为:(a) 谈判、订立和履行本协议;(b) 履行 Saily 在法律、税务、会计和监管方面的义务;以及 (c) Saily 在管理其合同关系、预防欺诈以及提出、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方面的合法利益。如对处理服务提供商个人数据有任何疑问,服务提供商可通过 [email protected] 联系 Saily。
13. 转让
13.1. 服务提供商不得转售、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未经 Saily 事先书面批准而试图转售、转让、转移或委派此类权利或义务的行为都将无效。
13.2. 尽管有第 13.1 条的规定,服务提供商仍可借助第三方履行本协议。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商仍应向 Saily 承担妥为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如同其自身履行本协议。
13.3. Saily 可在未经服务提供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售、转让、转移或委托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本通用条款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每个 IO 均对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人、承继人和受托人具有约束力,并以其为受益人。
14. 终止
14.1. 无因终止。Saily 可以在不受限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提前三 (3) 天向服务提供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 IO 或其任何部分。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条款终止 IO,除非在 IO 中另有约定,否则服务提供商有权按比例,获得终止前所提供服务的付款。
14.2. 有因终止. 如果服务供应商严重违反了 IO 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Saily 可随时立即终止 IO 或其任何部分,而不受限制,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Saily 可自行决定给予服务提供商额外的宽限期,但这并不妨碍 Saily 行使随时终止 IO 的权利。重大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4.2.1. 根据本 IO 提供的服务和/或内容:
14.2.1.1. 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本 IO 的规定;
14.2.1.2. 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公认的商业惯例、专业标准或行业规范;
14.2.1.3. 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措施,或侵犯第三方权利;
14.2.1.4. 具有诽谤、淫秽、骚扰、欺诈、粗俗、侵犯他人隐私、煽动仇恨或在种族、民族或其他方面令人反感的性质;
14.2.1.5. 损害 Saily 及其代表、关联方、高管、董事、员工、代理、客户、服务提供商以及所有其他相关第三方在公共领域的声誉、品牌、形象、公众形象和公开表达;
14.2.2. 服务提供商违反第 5 章规定的服务提供商通用保证和声明;
14.2.3. 服务提供商违反 IO 中“提供内容的期限”部分的规定。
15.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以及双方就本协议建立的关系(包括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失效、执行和终止等事宜)将受荷兰法律管辖,且本协议将根据荷兰法律进行解释。
15.2. 双方将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努力通过协商解决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如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30(三十)天内,双方无法达成友好和解,则与本协议或由此签订的其他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所有索赔、争议和分歧)均应根据《荷兰仲裁院仲裁规则》予以解决。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按照名单程序予以指定。仲裁地为鹿特丹。仲裁程序使用语言为英语。
16. 其他规定
16.1. 有效期. 本通用条款和每份 IO 在 IO 规定的期限内生效并有效。根据其含义和上下文,包括但不限于第 6、7、8、9、11、12 和 14 节条款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而本协议的到期届满或终止并不影响一方根据本协议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
16.2. 修改. 对具体 IO 的所有修订只能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妥为签署后方为有效。只有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放弃或修改特定 IO 的条款或条件。
16.3. 冲突. 如果本通用条款与 IO 相冲突,应以 IO 为准。
16.4. 授权. 各方保证并声明,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员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妥为履行协议义务所需的一切相关权力、授权、同意以及所有证明授权的文件。
16.5. 弃权.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构成对其的放弃,且任何单次或部分行使也不妨碍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
16.6. 通信联络. 由指定联络人应负责各方之间的联络。如果服务提供商指定了新的联络人,应立即通知 Saily,且不得迟于指定后的五 (5) 天。如果服务提供商未能将新联系人的任命通知 Saily,则 Saily 向服务提供商已告知 Saily 的联系人发送的任何通信均将被视为已妥善送达。
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双方的所有信息、交付、通知和其他通信应以专人送达、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回执挂号信(要求回执或送达回执,预付邮资)的方式交付给一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文件,如果是在接收方正常营业时间内发送的,则应视为另一方在同一营业日收到,或如果是在非正常营业时间发送的,则应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在邮政服务提供商将寄给收件人的文件送达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应视为收件人收到通过挂号信/回执挂号信寄出的文件。
本通用条款中提及的书面批准也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批准。
16.7. 独立立约人。协议各方均为独立立约人。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伙、合资、代理、特许经营、销售代表、股东或雇主/雇员关系。服务提供商理解其无权代表 Saily 处理任何事务。
16.8. 可分割性。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裁定并不损害或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且特此声明每项条款或部分条款均为独立、可分割和各自有效的。
16.9. IO 的副本和签署。IO 一式两份,每份均被视为正本,但所有副本均构成双方之间的同一份协议。通过传真、电子邮件、DocuSign 平台或双方均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以电子方式签署和传送的 IO 应视为正本,并应与正本上的签名具有同等约束力。



